詐騙案中間人民事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詐騙案中間人民事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詐騙案中間人民事賠償標準是應當按照遭受財產的損失範圍主張賠償標準。詐騙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的範圍應該是遭受的財產損失為限,並且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電信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詐騙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會存在着民事方面的賠償,畢竟受害者因此而遭受到一定的民事方面的損失,這個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但是附帶民事賠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究竟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