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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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不作為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一、純正不作為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純正不作為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二、純正不作為的危險性判斷

這主要是考察不作為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徵。不作為犯罪的危險性判斷的重要意義是判斷該行為的性質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象故意傷害罪等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險犯。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但是,從故意傷害犯罪的本質來看,其中確實有危險性判斷的環節。例如被告人出於非法侵害的目的追打他人,致使他人跳水逃跑,這時在是否救助問題上就出現了危險性判斷的問題,這也是區分行為性質的關鍵點。如果行為人看到被害人游泳技術非常好而不救助,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可以認定為過失犯罪。如果見到被害人不會游泳而不救助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則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其他意外事件,則可能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致使他人倒地,被過往的車輛軋死的情形,如果該行為分別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上、一級路上、鄉村公路上,其危險性判斷也不同,那麼行為的性質也就不同。即使發生在相同的路上,由於時間的不同(如夜晚、早晨、中午、晴天、雨天、霧天),其危險性判斷也不同,決定了犯罪性質也就不同。

三、純正不作為的因果關係

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問題歷來是解決非純正不作為犯問題的焦點。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原因力問題一直是法學家們孜孜以求的東西。

對於作為犯來説,因果關係的判斷應當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其原因力在於自身罪過與自身力的結合,我認為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也應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但其原因力在於人的罪過與自然力的結合。以殺人案件為例,對作為犯來説,就是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罪過(故意或過失),運用自身的力量,致人死亡,其原因力=罪過 (自身的)力。而對於非純正的不作為犯來講,其原因力=罪過 (外界的)力。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作為犯的原因力與不作為的原因力是等價的,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力的來源不同而已。當然,不作為的力,必須是行為人能控制的力,這是與前面講過的“作為可能性”緊密相連的。

不作為的因果關係考察必須結合上述兩方面,脱離任何一個方面都無法對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作出正確判斷,對非純正不作為因果關係的片面理解可能使因果關係成為行為人開脱罪責的工具,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純正不作為是可以實施共同犯罪的,但這個犯罪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共同犯罪,就代表着不止一個人犯罪,而是多個人以上,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