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司法機關需要去確保公民有訴訟權,對於被告,也必須有辯護權等權利。對於被告,可以請律師代為辯護,此時律師是被告的辯護人,刑事訴訟法也對辯護人權利進行了規定,你是否知道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1、獨立辯護權
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提出意見權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獲得通知權
開庭3日之前。
4、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5、經授權的上訴權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6、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享有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7、申訴、控告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8、拒絕辯護權
條件: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參加法庭調查,替被告進行辯護的權利。若被告在委託協議中,對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辯護人也可以有提出上訴、申訴以及控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