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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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

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羣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的正常職業,甚至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但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一切都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拒絕治療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關於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

被判刑收監執行是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工傷職工被判刑收監執行,喪失了人身自由,與外界的接觸存在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根據《監獄法》等規定,監獄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衞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衞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人監獄所在地區的衞生、防疫計劃。也就是説,勞改人員在其改造期間,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專門針對於職工在工作期間所受的傷給的一種補償,但對於這種待遇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不在範圍之外是一定賠償不了的,所以,工傷保險待遇在申請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這樣也才會申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