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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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有什麼?

在進行城市化的時候,是要對農村的一些地區進行徵地的,但是在進行徵地的時候是要對原來的土地使用人的權益造成侵害的,所以國家就要對他們進行徵地補償。但是如果徵地是居民用地,就還要牽扯到居民的安置問題。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介紹。

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有什麼?

一、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並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後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後,進行批准,批准之後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准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的程序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户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需要報區縣建委批准。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佈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政府徵地拆遷需要有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就是違法的。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徵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進行徵地拆遷活動,如若沒有,都是違法的。

這就是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介紹,在對村民的用地進行徵收的時候,一定要充分照顧到村民的利益。雖説國家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歸公民所有的,只要是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進行土地徵收就一定要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