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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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必須一個人固定25平方嗎?

徵地補償必須一個人25方計算嗎

徵地補償必須一個人固定25平方嗎?

對於被徵收補償價格並不是固定25平方一個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徵地賠償資格認定的基本標準

有資格分配徵地補償意味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村民資格有三種不同的判斷標準:

1、登記主義: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

2、事實主義: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長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義:以户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採用折中主義的辦法來認定村民資格問題。

也就是説,有兩種人具有資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種是雖然沒有本村户口,但是長期在村裏居住和生活,也盡到了與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的人。

認定參與土地補償費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時間標準問題

通常來説,參與土地補償費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時間應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權利,在這之後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不應參加分配。

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2、土地補償費是因徵用集體土地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費用,這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只限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的人員,否則任何新進人員均可主張分配權利;甚至在土地補償費已經分配完畢的情況下,勢必使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陷入一種惡性訴求。

3、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徵用後新進成員一般不分配,此種限制符合基礎實際。

拆遷補償要看具體的拆遷政策,每個地區項目的政策不同。拆遷補償是基於房屋的所有權被徵收而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的補償,並不是按照人頭補償的。所以只要你的房屋在拆遷範圍之內,且你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均可以得到補償,也不一定計算一人25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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