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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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怎樣利用信息公開爭取最大徵地補償利益

現實中的徵地拆遷,往往持續時間長,中間程序複雜並且涉及的信息量很大。

怎樣利用信息公開爭取最大徵地補償利益,你知道嗎?

政府作為徵地拆遷的主導者,掌握着幾乎全部的信息資源,而被徵收人掌握的信息則經常是非常有限的。

這種情形直接導致了被徵收人在協商、談判補償安置問題上陷入被動和困境。

此時,政府信息公開這件事對被徵收人就變得尤為重要了。

那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程序有哪些,怎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呢。

本文,在明拆遷律師就為大家梳理一些有用的建議……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首先,我們先要了解一下,哪些信息是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的,也就是我們有權通過政府獲取的都有哪些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12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所做的上述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還進行了進一步的明晰: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徵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此處所列舉的5項內容,是政府必須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並不需要被徵收人提交申請,政府如果不主動公開即是違法。

此外,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還有一些信息,既關係到被徵收人的重大利益,大家很迫切知道,又因為信息的性質,政府不便主動公開,這時被徵收人就需要依法提出申請:

《通知》規定:徵地過程中,一些不便於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市、縣應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信息公開,徵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徵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徵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徵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有關材料。

綜上可知,在徵地拆遷實踐中,只要是與徵地拆遷項目的推動、補償安置的落實有關的政府信息,基本上被徵收人都有權要求公開,其中很多還是政府必須依職權主動公開的。

這也反映了法律政策對被徵收人知情權、監督權的充分保障。

被徵收人在維權中要積極行使這些權利,通過有針對性、目的性的信息公開申請來捕獲涉案項目的違法點,為自己的補償安置協商、談判贏得籌碼,實現由被動到主動的地位過渡。

行政機關應怎樣進行信息公開?

上面我們瞭解了信息公開的範圍有哪些,接下來説説行政機關怎麼樣進行信息公開才是合法的。

換言之,就是政府在信息公開這件事上,對我們做了怎樣的行為就是違法,我們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對此法律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否則其行為就是違法的。

對於政府須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前述《通知》中規定:市、縣應通過在政府入門網站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設置“徵地信息”專欄的方式,同時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等載體,建立徵地信息主動公開渠道。

屬於徵地信息主動公開內容的,在收到上級有關用地批覆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其中“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對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26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實踐中,被徵收人多會基於維權的實際需要而選擇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公開,那麼行政機關就不得以打電話等其他形式履行其公開義務。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上述期限和程序步驟,政府機關如果不按照這些法定的時間和程序辦事,比如長久拖延或者對我們的申請置之不理,都是違法的。

此時我們可以選擇向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上一級政府進行舉報。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用這些法律的手段來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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