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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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行政複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行政複議?

一、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行政複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行政複議,對拆遷補償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進行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徵收是先補償還是先搬遷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房屋徵收的步驟,即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拆遷方面的問題發生糾紛,比如説對於當地的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滿意這個時候完全是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並且不管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之後都是可以對此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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