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指定執行等執行案件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指定執行等執行案件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執行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解決一案多立帶來的數據失真問題,確保一個執行依據原則上只能立一個首次執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讓相關數據真實反映執行工作情況,現就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全案)、裁定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等的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作出相應通知。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明傳[2018]335號
頒佈時間:2018-05-31
實施時間:2018-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執行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解決一案多立帶來的數據失真問題,確保一個執行依據原則上只能立一個首次執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讓相關數據真實反映執行工作情況,現就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全案)、裁定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等的立案、結案、統計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要委託異地法院執行的,原則上要通過事項委託方式辦理,不提倡將全案委託執行,確需全案委託執行的,委託法院和受託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轄法院全案委託執行和受託執行工作的管理。
二、執行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裁定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符合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條件,執行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又恢復執行的,立“恢執”字案號,恢復執行案件統計作為內部管理項,不再納入司法統計。
三、首次執行案件因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全案)結案的,以“銷案”方式結案,不納入司法統計;接受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全案)而立執行案件的,立“執”字案號,作為首次執行案件納入司法統計,其中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前案未實際執行到位的金額。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結案的,其中申請執行標的金額和已實際執行到位金額不予計算。
各級法院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