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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單位房改部分子女主張其出資折算父親工齡房屋登記老人名下歸屬糾紛

原告訴稱

父親單位房改部分子女主張其出資折算父親工齡房屋登記老人名下歸屬糾紛

林某、趙某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林某、趙某傑與趙某晨關於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口頭借名買房合同有效;2.訴訟費陳某飛、周某承擔。

林某、趙某傑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依法改判支持林某、趙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陳某飛、周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1.林某、趙某傑一審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林某、趙某傑實際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原審認定林某、趙某傑舉證不足,未認定林某、趙某傑是實際出資人及林某、趙某傑與趙某晨之間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錯誤。

2.趙某晨與趙某傑系父子關係,涉案房屋系某大學房改房,工資折算屬於某大學對趙某晨給予的福利待遇,該福利待遇不屬於購房出資,因此一審法院將該福利認定為趙某晨的出資是錯誤的。3.既往案件的生效判決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影響對本案的審理。4.趙某晨在生前已對一號房屋作出處理。

 

被告辯稱

陳某飛、周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林某、趙某傑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林某、趙某傑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

趙某晨與林某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趙某傑,1978年雙方離婚。陳某飛與周某君系原配夫妻,生育二子女周某輝、周某,後周某君去世。趙某晨於2005年12月27日去世。

2006年,趙某傑、趙某聰以繼承糾紛為由將陳某飛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趙某晨遺產。法院追加周某、周某輝為原告。法院判決書,認定趙某晨與陳某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一號房屋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對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其中一號房屋由趙某傑、陳某飛、周某共有,陳某飛享有三分之二產權份額,趙某傑及周某各享有六分之一產權份額。趙某傑、趙某聰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12月,陳某飛、周某將趙某傑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一號房屋在內的兩套房屋。趙某傑提出林某作為一號房屋的權利人的利益沒有得到確認和保護等抗辯理由。法院作出判決書,判令一號房屋歸趙某傑所有,趙某傑向陳某飛、周某支付房屋折價款。趙某傑上訴後撤回上訴。2015年,林某、趙某傑、劉某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陳某飛、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歸林某、趙某傑、劉某共同共有。法院出具判決書,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林某、趙某傑、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借名買房約定的形式既可以為書面約定,也可以為口頭約定。認定存在口頭約定應當綜合判斷的因素之一即為房屋的出資。本案中,林某、趙某傑主張購房款為二人出資支付,但舉證不足,且一號房屋是通過房改房的方式取得,最終確定的房款已折算了趙某晨的工齡,該部分應屬於趙某晨的出資,故林某、趙某傑在客觀上也不具有支付全部購房款的可能性。

另,各方當事人就一號房屋已經過數次訴訟,既往已生效判決均認定一號房屋系趙某晨與陳某飛夫妻共同財產,現林某、趙某傑仍堅持認為趙某晨在生前已對一號房屋做出處分,不具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林某、趙某傑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一號房屋已經多次訴訟,既往生效判決均認定一號房屋系趙某晨與陳某飛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生效判決,一號房屋已經判歸趙某傑所有,並由趙某傑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在生效判決已對一號房屋的權屬作出認定的情況下,林某、趙某傑又以合同糾紛提起本案訴訟,綜合林某、趙某傑所提供的證據,亦無法證明其訴訟主張。法院對林某、趙某傑起訴要求確認與趙某晨關於一號房屋口頭借名買房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