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機構應盡什麼責任 普法法律網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3.0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TAG標籤:登記 機構 房屋 責任 應盡 房產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