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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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產假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產假作為女性職員的一項特殊福利待遇,對女性來説是很重要的。同時隨着我國女性公務員數量的逐漸增多,公務員產假的時間是多長以及與其他職員的產假有無差別成為了女公務員更加關注的問題。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公務員產假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公務員產假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公務員產假多少天

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二、女職工的產假有幾天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即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 特殊原因增加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為90天。一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的90天標準。

勞動部對相關問題有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職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法定基本天數均為90天,在不少於90天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動。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公務員產假規定的標準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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