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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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工資沒簽合同怎樣

不發工資沒簽合同怎樣
律師解析:面對不發工資和沒簽合同的問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提交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