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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

1.寫辭職信,包括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等;

2.告知公司,公司同意後進行交接工作;

3.辦理人事手續,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檔案轉出以及轉移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

4.公司開離職證明,進行離職。

二、事業單位職工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説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對於事業單位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根據有關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意見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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