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哪一些人員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1.7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TAG標籤:勞動糾紛 勞動關係 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 人員 留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