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2.1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關係 辭職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