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享受的待遇是什麼
一、 公務員辭退享受的待遇是什麼?
1、公務員被辭退後,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被辭退的公務員應在接到辭退通知的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有關機構登記。
公務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務員可以自己辭職,也可以因為違反紀被單位辭退。
2、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在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領取辭退費。目前,辭退費的發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於國家公務員辦事員職務的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
3、一般是按照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保留補貼的80%確定。關於辭退費的發放期限:被辭退的公務員工作年限不足兩年的,發放3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放4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1個月的辭退費,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公務員重新就業、參軍、出境或出國定居、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停發辭退費。
4、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二、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三、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公務員涉及國家祕密應當超過脱密期限才可以辭職,公務員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公務員正在接受審計,審查或者涉嫌犯罪的不能提出辭職,公務員提出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核批准,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