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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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煤集團勞動爭議案例如何裁判?

一、案情簡介

川煤集團勞動爭議案例如何裁判?

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訴稱:2010年10月其單位成立後,將部分業務對外承包,被告李貴林是其單位對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員,其工資由工程承包人支付,被告李貴林與其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貴林向鶴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2年12月24日,鶴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鶴勞人仲案字【2012】323號仲裁裁決書,其單位不服,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其單位與被告李貴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2、其單位不應向被告李貴林繳納養老保險金,支付失業救濟金、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被告李貴林辯稱:1、雖然其與原告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接受原告單位的考勤,其勞動報酬由原告支付,且在勞動仲裁庭審中原告認可其在原告單位工作,每月工資1500元,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原告應該為其繳納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26 696.49元,其中單位應繳19 114.41元,並支付其21 618元(其中失業救濟金10 368元,經濟補償金75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750元);2、原告訴稱其系工程承包人員,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於法無據,因為其繫個人不具備工程施工的相關資質,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認定

被告李貴林自2006年3月到鶴煤電視台負責山城區有線電視的網絡維護和安裝調試工作,2010年鶴煤電視台併入被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被告李貴林被安排負責福田四區、五區、六區有線電視、寬帶的網絡維護和安裝工作,期間,被告李貴林月工資1500元,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未與被告李貴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被告李貴林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1年12月28日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通知被告李貴林離崗解除勞動關係。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貴林向鶴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2年12月31日,鶴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鶴勞人仲案字【2012】32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

一、本裁決生效後10日內,由被申請人鶴煤集團新聞中心為申請人李貴林繳納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26 696.49元,其中單位應繳19 114.41元,個人應繳7582.58元,補繳保險所產生的滯納金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本裁決生效後10日內,由被申請人鶴煤集團新聞中心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貴林21 618元(其中失業救濟金10368元,經濟補償金75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750元)。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不服上述仲裁裁決,為此成訟。上述事實,有鶴勞人仲案字【2012】323號仲裁裁決書、銀行存摺、考勤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三、法律分析

被告李貴林自2006年3月到鶴煤電視台負責山城區有線電視的網絡維護和安裝調試工作,2010年鶴煤電視台併入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被告李貴林被安排負責福田四區、五區、六區有線電視、寬帶的網絡維護和安裝工作,期間,被告李貴林月工資1500元。被告李貴林接受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的管理,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支付被告李貴林勞動報酬,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關於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訴稱被告李貴林是其單位對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員,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應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告李貴林於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在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工作,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未為被告李貴林繳納養老保險費,該事實清楚,故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應為被告李貴林補繳自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26 696.49元,其中單位應繳19 114.41元,個人應繳7582.58元,補繳保險所產生的滯納金由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承擔。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係,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告李貴林應享受12個月的失業救濟,每月864元,共計10 36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應該為被告李貴林支付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每月1500元,共計7500元。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原告鶴煤集團新聞中心應支付被告李貴林額外經濟補償金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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