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普法法律網 法律 6.35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企業遺失勞動合同的風險在訴訟實踐上,有一條定律基本成立,“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由此我們可以得到另外一條“規定”,即簽訂了合同因保管不善而遺失的,基本上也需要雙倍工資。除非訴訟中員工比較配合,承認簽訂過合同,或單位有確切的證明確曾簽過,比如合同文本簽收單,否則就只能吃啞巴虧了。 TAG標籤:風險 勞動合同 企業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