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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企業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企業遺失勞動合同的風險

在訴訟實踐上,有一條定律基本成立,“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由此我們可以得到另外一條“規定”,即簽訂了合同因保管不善而遺失的,基本上也需要雙倍工資。除非訴訟中員工比較配合,承認簽訂過合同,或單位有確切的證明確曾簽過,比如合同文本簽收單,否則就只能吃啞巴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