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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決協議糾紛注意事項

協商解決協議糾紛注意事項
協商解決協議糾紛注意事項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發生協議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按照以下流程
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協議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