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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何

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何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調解原則:調解貫穿於民事訴訟始終;自願、合法基礎上進行調解;不成要及時判決;  調解一般應當雙方自願同意。但離婚案件,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解。  1、調解內容不受訴訟請求限制,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對於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應予准許。但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4、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  5、自願的話還可以把法院對未調解部分的處理寫入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製作調解書並記入調解書。  6、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7、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