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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證明什麼材料

訴訟離婚需要證明什麼材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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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什麼材料證明

(一)婚姻關係證明

這是指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存續的文件、材料。

(二)婚姻狀況證明

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需要證明曾經分居或者提起過離婚訴訟,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三)子女情況證明

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還有子女與夫妻雙方的關係。

(四)夫妻財產情況證明

如果主張是個人財產的,那麼需要提供材料證明是個人財產;如果主張共同財產。也應當予以證明並提供房產證明、收據、具體購買時間地點等信息。

此外,對存款、股票、債權等有憑證的財產權利需要提供權利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