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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不解除直接走

勞務合同不解除直接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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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按合同直接走人有什麼後果

因為你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要離職,須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違背了勞動合同法,要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看合同約定(違法的、不合理的約定除外)。
但以下情況除外,可以打個招呼就走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1、你還未出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2、對方拖欠工資。但從你的描述看,如果合同約定發工資的日期是每月20號,單位就沒有拖欠工資,因為沒有跨月。
3、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安排你的崗位。
4、勞動合同出現重大違法、不合理內容,導致合同無效。
至於你説的社會保險賬號,是在社保機構辦理保險手續後才有的,以後走到哪裏就轉到哪裏。
最後説,既然你打算20天的工資不要了,只管走吧,誰也拿你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