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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的第22條是如何規定的

宗教事務條例的第22條是如何規定的
宗教事務條例的第22條是如何規定的
1、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2、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