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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強制拆除房屋的嗎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強制拆除房屋的嗎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強制拆除房屋的嗎
1.不可以強拆。建議雙方協商處理。一,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多為村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擁有“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或者單獨的房屋所有權證。其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無權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除、騰退進行決議。其三,對於合法啟動的徵收拆遷項目,應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推進徵收程序,確保被拆遷人複議、訴訟、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權利的行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