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夫妻離婚共同房產變更另一方需要什麼手續

夫妻離婚共同房產變更另一方需要什麼手續
夫妻離婚共同房產變更另一方需要什麼手續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三、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產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離婚後更改房屋產權歸屬的徵税標準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