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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職工勞動罪還有嗎

強迫職工勞動罪還有嗎

勞動不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義務。但是勞動行為的作為,必須出於勞動者本人的自願。可能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會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這會侵害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那麼,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如何處罰?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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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區別有哪些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 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