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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是否能主張經濟補償

工傷職工是否能主張經濟補償
工傷職工是否能主張經濟補償
工傷職工因用人單位的以下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能主張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七)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此外,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能主張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