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
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
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