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追索雙倍工資謹防超過仲裁時效

追索雙倍工資謹防超過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申請仲裁時效?
  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無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的;比如青島,重慶個別區個別地區;  2、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向前數1年,從入職開始數1年,2個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計算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  3、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但是入職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1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1天開始,1年內申請的話,都支持,超過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超過時效為由答辯的話,無論你什麼時間入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都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