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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處罰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容留賣淫罪處罰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容留賣淫罪處罰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