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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提行政複議是否中止

勞動仲裁時提行政複議是否中止
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某一時間段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狀態的一種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關係是確認某一時間段的勞動關係狀態。暫且不提雙重勞動關係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雙重甚至多重勞動關係的問題,一個勞動者,在不同時間段也可能與兩個甚至更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使是一個勞動者,在某一時間段與某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在另一個時間段可能已經與這個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因此,在具體的勞動仲裁實務中,在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仲裁中,除非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要明確提出的確認勞動關係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什麼時間段存在勞動關係。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如甲1998年-2001年在乙單位工作,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01年甲發生工傷,單位沒有為其申報工傷,2002年甲為了自己申報工傷,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就應該明確確認的是1998年-2001年自己與乙單位的勞動關係狀態。因為,2002年甲可能已經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不然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