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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生效,當事人沒拿判決書

當事人沒拿判決書 可能生效
判決書沒有送交當事人是否生效
法律上的送達,並不一定要求法律文書均實際交到當事人手中,還有許多視為送達的情形。比如法院定期宣判的案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宣判日期視為法律文書的送達日期;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正確,導致法律文書郵寄後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視為法律文書送達日期;公告送達時,以公告滿2個月視為送達;等等。法律文書一旦送達,包括視為送達時,經過法定的上訴期間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生效了。所以有些當事人認為自己不簽收、不到庭以逃避法律責任,但事實上是徒勞的,很多情形下實際是放棄了部分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