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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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宣告失蹤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