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宅基地取得的條文
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作了哪些規定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着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