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延誤治療的賠償規定是該怎樣的

延誤治療的賠償規定是該怎樣的
延誤治療的賠償規定是該怎樣的
1、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相關法律可參考《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可以通過和解亦或是訴訟要求賠償。以下是賠償標準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