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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有什麼具體的約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終止的條件只有兩種,其一是合同期滿,其二是約定的條件出現。相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是一種勞動合同的“壽終正寢”或者是雙方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的約定終止.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它是指在一個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國家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