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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聘用合同

行政單位聘用合同
行政事業單位更名,由A行政單位劃歸B行政單位管理,
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