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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仲裁的時效期

工傷賠償仲裁的時效期
工傷賠償仲裁的時效
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即是指在已經確認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的事故傷害經確認為工傷,其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要求工傷賠償的仲裁請求的時效期間。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徵:

第一,從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前提看,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受到了工傷,從其受工傷後的某一時間點開始起算。

第二,在仲裁時效超過後權利人所喪失的並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第三,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第四,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傷賠償仲裁時效不同於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時效,其起算點有所不同。以上就是“工傷賠償仲裁的時效”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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