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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用合同專用章

勞動合同用合同專用章
什麼是勞動合同專用章

對於什麼是勞動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於勞動者,那麼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綜合上面所描寫的,通常是行政印章但是,只要能證明合同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就可以使用任何一章,甚至可以使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但是,印章必須由公安機關備案,並以公開的形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