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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規定,單位拒絕開收入證明是否合

單位拒絕開收入證明是否合,有哪些規定
單位拒絕開收入證明是否合,有哪些規定
如果勞動者有正常的理由,則單位拒絕開收入證明一般是不合法的。單位要依法為勞動者提供開具收入證明等幫助,履行在其職責範圍內的義務,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去投訴、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