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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現役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現役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1.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由於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2.主要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有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這些特殊規定不僅僅體現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處,比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必須經過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3.2001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在出具證明之前還要經過軍內調解,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序。
4.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5.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