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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原告要帶什麼材料

起訴離婚原告要帶什麼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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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帶什麼材料

對於起訴離婚原告要帶什麼材料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起訴離婚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以及下面幾部分資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清單等,在開庭時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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