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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仲裁時效多久

工傷保險仲裁時效多久
工傷保險糾紛仲裁時效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規定確定了人民法院不但要受理這類案件,還要依仲裁時效予以審查。以上就是一些工傷保險糾紛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