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加付50%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加付50%-100%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提示:對於生效的裁決書、判決書、行政處罰等,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不履行可能面臨各種強制執行或懲罰性罰款、滯納金等。用人單位不服需要維權的,也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或上訴或申請行政複議等,不能置之不理。 TAG標籤:勞動關係 加付 用人單位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