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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形成

婚姻法的形成
婚姻法的禁止條件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是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依據:《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