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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1、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3、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