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存續期間訴訟時效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訴訟時效期間內如何中止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TAG標籤:存續 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 勞動 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