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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件受害人不願做鑑定

傷害案件受害人不願做鑑定
受害人可以自己做傷情鑑定嗎

《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案(事)件需要進行鑑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及時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


委託鑑定單位應當委派辦理案(事)件的人員送檢。


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不受理個人委託的檢驗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