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買工傷保險,人員名單遲送,人社局能拒賠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8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己買工傷保險,人員名單遲送,人社局能拒賠1、遲延賠償又稱“遲延損害賠償”。指債權人就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的履行遲延所生的損害要求的賠償。債權人可以就原債權和遲延損害一併要求賠償。2、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不超過110000,醫療費用賠償不超過10000,財產損失賠償不超過2000元,而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不超過11000,醫療費用不超過10000,財產損失不超過100。 TAG標籤: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 拒賠 人員名單 遲送 社局 工傷賠償標準 #